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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HR 这几种情形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2026-07-31



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看似是企业HR的常规工作,但实际上,“合同到期就能终止”是很多HR的高频误区。要是没留意员工受法律特殊保护的情况就贸然停签解约,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员工一旦仲裁,公司大概率要赔付赔偿金,用工成本直接翻倍。今天就把续签红线讲清楚,帮大家守住人事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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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有六类情况不能即时终止,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一类:职业病危害岗位未完成离岗前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尚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类:工伤/职业病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伤残等级分级处理:


1-4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得终止,保留劳动关系至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5-6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仅员工本人主动提出时可终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


7-10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合同到期可终止,但需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类: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处于法定医疗期内

员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仍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至情形消失。



第四类: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不得终止。



第五类: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

同时满足“本单位连续工龄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员工,属于就业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担任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且任期未满的;员工依法服兵役期间的;员工作为职工代表在集体协商期间的等,按对应法规执行。


来源 | 北京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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