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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含分娩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予以补支。
目前,本市生育津贴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下一步,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完善相关政策。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此处产假天数为生育津贴发放天数,即128天,另外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个加15天。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由参保人所在单位发起申领,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参保缴费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办理。
线下办理:
(1)“分娩人员”
1. 登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在网站首页的“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2. 定点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非中文材料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医学诊断证明书》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
3. 不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一年内有效)。
(2)“引、流产人员”
1. 登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在网站首页的“常用下载”模块,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
2. 定点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
3. 参保人员《结婚证》原件。
线上办理:
目前仅限在北京办理生育服务单,在北京分娩的参保人员可线上办理。
用人单位可于每月4日-25日(6:00-22:00),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根据页面提示输入参保职工相关信息及上传相关材料照片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
相关信息:参保人身份证号、生育类别
相关材料:生育:医疗诊断证明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单;引、流产: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婚证、配偶信息
根据单位办理申领时选择的发放渠道相应确定。
选择用人单位发放:单位于申领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单位收到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申领职工本人;
选择银行代发:生育津贴款项于申领次月15日发放到申领职工个人账户。